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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3 10:33:36  已经浏览 283 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2)鄂01民初2288号 佩列佩力钦·瓦列里·谢苗诺维奇: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与被告许群翠、佩列佩力钦·瓦列里·谢苗诺维奇、武汉双龙堂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2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群翠、佩列佩力钦·瓦列里·谢苗诺维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342.29元;二、被告许群翠、佩列佩力钦·瓦列里·谢苗诺维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支付利息1639.15元(截止至2022年2月21日,此后利息、罚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对被告许群翠、佩列佩力钦·瓦列里·谢苗诺维奇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190号中华城B2栋26层2611室的房屋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公告费2350元,由被告许群翠、佩列佩力钦·瓦列里·谢苗诺维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许群翠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佩列佩力钦·瓦列里·谢苗诺维奇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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