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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海外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13 10:37:58 已经浏览 300 次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SUMMIT GRADE LTD., PART.(萨米格里得有限责任公司)、Chinathai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Joint Venture Co., LTD.(中泰合资交通建设有限公司)、Greenfield Construction Thai Co., Ltd.(南京绿野建设泰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与被告SUIMIIT GRADE LTD., PART.(萨米格里得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THAI) PUBLIC COMPANY LIMITED[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Chinathai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Joint Venture Co., LTD.(中泰合资交通建设有限公司)、Greenfield Construction Thai Co., Ltd.(南京绿野建设泰国有限公司)独立保函欺诈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鄂01民初1041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民初1041号民事裁定书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江麟冶: 本院已受理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武汉利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宣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大弘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枭龙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北斗集团有限公司、武汉正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武汉沿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德谦兴宏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常福星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垂远、贾平、周维、江麟冶、黄词红、周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鄂01民初4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截至2024年4月26日,并定于2024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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